為規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海關總署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2008年第52號公告)再次進行了修訂。現將本次修訂后的規范文本及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訂補充了2008年以來散落在相關文件中的關于報關單填制的內容。主要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第22號公告,海關總署2014年第15號公告,海關總署2014年第33號公告,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聯合令第125號,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聯合令第185號,海關總署令第213號,海關總署令第218號,海關總署令第219號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合同協議號”、“申報單位”、“運輸方式”、“提運單號”、“監管方式”、“備案號”、“許可證號”、“運費”、“保費”、“隨附單證”、“標記嘜碼及備注”、“項號”、“商品編號”、“數量及單位”、“版本號”、“貨號”和“海關批注及簽章”等相關欄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應調整。
二、新增“貿易國(地區)”、出口“原產國(地區)”、進口“最終目的國(地區)”的填制要求;為報關人員準確填寫“其他說明事項”欄目,增加“特殊關系確認”、“價格影響確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等項目的填制規范。
三、刪除“結匯證號/批準文號”、出口“結匯方式”、“用途/生產廠家”、“稅費征收情況”、“海關審單批注及放行日期”、“報關單打印日期/時間”、“報關員聯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據或不具備監管意義的申報指標。
四、為與相關法律表述一致,調整相關項欄目名稱:將原“經營單位”改為“收發貨人”,將原“收貨單位”改為“消費使用單位”,將原“發貨單位”修改為“生產銷售單位”,將“貿易方式(監管方式)”改為“監管方式”,并對調整項目的填制要求進行規范。
五、為解決部分因商品項數限制導致的物流憑證拆分問題,報關單商品項指標組上限由20調整為50。
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區域)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以及在同一特殊區域內或者不同特殊區域之間流轉貨物的雙方企業,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特殊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外企業應同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特殊區域主管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貨物流轉應按照“先報進,后報出”的原則,在同一特殊區域企業之間、不同特殊區域企業之間流轉的,先辦理進境備案手續,后辦理出境備案手續,在特殊區域與區外之間流轉的,由區內企業、區外企業分別辦理備案和報關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原則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填制。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見附件)自2016年3月30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08年第52號公告、2013年第30號公告同時廢止。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也將調整,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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