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外貿穩外資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0〕28號)要求,加快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促進外貿創新發展,市場采購貿易試點范圍已擴大至遼寧西柳服裝城、浙江紹興柯橋中國輕紡城、浙江臺州路橋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織里)童裝及日用消費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貿城、福建晉江國際鞋紡城、山東青島即墨國際商貿城、山東煙臺三站批發交易市場、河南中國(許昌)國際發制品交易市場、湖北宜昌三峽物流園、廣東汕頭市寶奧國際玩具城、廣東東莞市大朗毛織貿易中心、云南昆明俊發·新螺螄灣國際商貿城、深圳華南國際工業原料城、內蒙古滿洲里市滿購中心(邊貿商品市場)、廣西憑祥出口商品采購中心(邊貿商品市場)、云南瑞麗國際商品交易市場(邊貿商品市場)等17家市場。
為規范對市場采購貿易的管理,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修訂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1號),現將海關監管方式“市場采購”(代碼:1039)適用范圍擴大到上述市場內采購的出口商品,海關監管相關事宜按照第221號公告規定辦理。
上述內容,在試點地區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綜合管理系統驗收合格后正式實施,具體實施日期由大連、杭州、合肥、廈門、青島、鄭州、武漢、汕頭、黃埔、昆明、深圳、滿洲里、南寧海關另行發布。
市場采購貿易海關監管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試點地區直屬海關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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